服务条款

第1条 目的
本条款旨在规定“Cheok Cheok Fortune”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提供的运势服务(以下简称“服务”)的使用条件、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。

第2条 条款的公告与效力
1. 本条款的内容通过在服务页面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用户后生效。
2. 公司为用户新增服务,或者因公司政策上存在重大事由时,可以修改本条款,并按照前款相同方式发生效力。

第3条 条款未约定事项
本条款未载明的事项,适用《电信基本法》《电信事业法》以及大韩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。

第4条 服务合同的成立
1. 用户在申请使用时点击“同意”按钮,即视为同意本条款。
2. 服务合同自公司接受用户的使用申请时成立。

第5条 用户信息的共享
1. 当公司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、收购、分立、合并等时,用户信息可能会被共享。
2. 为了提升公司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,公司可能与各领域的专业内容运营商或商业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,以便向使用公司服务的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、活动、网络购物服务、沟通服务、通过呼叫中心提供的保险服务、统计编制或市场调查等多种服务。在此情况下,经用户同意,公司可以向合作企业提供服务使用所需的有限范围内的个人信息,例如用户在使用服务时输入的姓名、地址等信息。
3. 用户可以随时撤回其对公司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同意。
4. 发生第1款或第2款所述事由时,公司应当将相关事实通知用户。

第6条 服务使用
公司原则上全天24小时、全年365天提供服务。但因定期检查、设备维护、根据《电信事业法》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导致的服务中断等原因,公司可以事先公告后暂时中止服务;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,也可能在未事先公告的情况下暂时中止服务。

第7条 著作权归属
Cheok Cheok Fortune 所制作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 Cheok Cheok Fortune 所有。

第8条 服务使用限制
1. 在下列情况下,公司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解除用户的服务合同,或者在一定期间内限制用户使用服务。

① 盗用他人的手机号码、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情况
② 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情况
③ 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情况
④ 损害他人名誉或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
⑤ 对服务造成危害等妨碍正常使用的情况
⑥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


第9条 合同解除、支付取消及退款等
1. 因技术问题等原因,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申请购买的内容服务时,应将其原因通知用户;若内容服务等费用已事先支付,公司应迅速取消该支付。
2. 付款购买者通过“错误咨询”或电子邮件提出请求,且该请求属于可取消情形时,公司应迅速取消该支付。可取消的情形如下。

① 付款后未超过7日的情况
② 没有查询记录的情况
③ 因信息错误而未产生正常结果的情况
④ 提供的服务与说明内容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况
⑤ 因其他错误而未能正常接受服务的情况


第10条 公司的义务
1. 除第6条及其他特别事由外,公司应确保用户可以使用其申请的服务。
2. 公司有义务按照本条款持续、稳定地提供服务。
3. 未经用户本人同意,公司不会向第三方公开或分发用户的个人信息。但根据电信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国家机关等提供,或者出于保护个人安全的紧急需要时,不在此限。

第11条 用户的义务
1. 手机号码及密码的管理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。
2. 未经公司同意,用户不得将手机号码及密码转让、出租或出借给他人。
3. 如用户的手机号码被不正当使用,用户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将该事实通知公司。
4. 用户应遵守本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。

第12条 损害赔偿
就所提供的服务而言,除因公司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外,公司对用户所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。

第13条 免责事项
1.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相当于不可抗力的事由导致公司无法提供服务时,公司免于承担服务提供相关责任。
2. 对于用户在服务中发布的信息及资料的可信性、准确性等内容,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3. 因手机号码及密码管理、使用上的疏忽而发生的损害,或因第三方不正当使用等造成的一切责任,由用户承担。
4. 用户违反第8条及本条款其他规定,致使公司对用户或第三方承担责任并因此遭受损失时,违反本条款的用户应赔偿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,并使公司免于承担该等损害责任。

第14条 管辖法院
因服务使用过程中公司与用户之间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时,由对公司总部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。

附则
(施行日期)本条款自2025年7月23日起施行。